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33號
MLDM,104,交附民,33,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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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郭曉儒
      郭昀甯
      郭冠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陳煥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4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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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