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5號
HLDV,104,消債更,25,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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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張昭明
代 理 人 黃健弘律師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更生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昭明因車貸對相 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 )162,415 元,經請求協商而不成立,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 104 年度司執字第1407號清償票款事件強制執行,其名下車 輛一部已典當,而向本院提起更生聲請。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之記載, 其現在投保薪資為每月25,200元,有一定之收入,且其所提 出之上述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及該事件卷宗內之資料, 聲請人每月薪水有三分之一可查扣,供清償所欠上開債務, 且總債務金額僅162,415 元,而尚有連帶債務人林順復一併 負擔,林順復名下有未經保存登記之房屋可供執行,衡酌全 部情狀,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之情事,故聲請人以無法負擔 任何還款條件,與唯一債權人協商不成立後,向本院提起更 生,無非冀望透過更生程序阻礙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有濫 用債務清理程序之弊,堪認聲請人無參與前置協商之誠意, 形同未確實踐行前置協商程序。又更生清算之聲請係責任財 產制度下最後手段,並須以債務人實質已不能清償者為限, 此亦為本條例第3 條所明定,聲請人為76年次出生,正當青 年時期,僅須積極工作則穩定收入當屬可期,復加以債權人 依其能力及負擔適度調整清償條件,則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 即不生不能清償之情形。故其聲請更生不符上揭規定之要件



,且與消費者債務清理在於平衡金融機關為求獲利而過度放 寬授信造成金融消費者負擔超出自己清償能力範圍之債務之 立法本旨有違,是本件聲請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綜上,本件尚難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形,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所定要 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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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