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138號
HLDV,104,家親聲,138,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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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顏進山
代 理 人 阮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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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