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89號
HLDV,104,司促,6589,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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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家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基隆 市○○區○○里000鄰○○路00號一樓(基隆市七堵區戶政 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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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