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國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5年7月及判處有期徒刑 4 年6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杜國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判處有期徒刑 5年4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駁回上訴確 定(甲案);又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 易字第3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乙案);上揭甲乙二案 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99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7月確定(丙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丁 案)。受刑人於98年12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丙案及丁案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8日,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5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 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法 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 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