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莊松桓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黃宗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4年10月29日104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90,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