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89號
TTDV,104,監宣,89,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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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蘇武昌
相 對 人 蘇江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蘇江先鳳(女,民國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 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 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武昌為相對人蘇江先鳳之四子,相 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61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 指定相對人長女蘇貴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相對人 每月養護費用約新臺幣(下同)35,000元,均由聲請人與兄 長在支應,而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屋齡已逾39 年、屋況欠佳,每逢下雨則漏水嚴重,若將之處分除可免除 漏水整修之龐大費用,亦可以此支付相對人之養護費用,且 聲請人存款僅餘23,425元,已不足支付每月生活醫療照護費 用,爰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本院104年 度監宣字第61號民事裁定影本、兩造戶籍謄本、臺東縣臺東 市○○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上同段 03880-000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及變 更登記紀要、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變更登記紀要、馬偕紀 念醫院臺東分院醫療費用收據、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客戶 收執聯、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收費通知單 、耗材及代墊款收費明細表、外勞薪資簽收單、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及相對人長女蘇貴芬與次子 蘇玉龍出具之同意書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4至17、30至52 、54及5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監宣字第61號 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且有相對人之101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 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每月支出照 護及其他日常生活所需費用不貲,往後尚有其他不定期之醫 療照護費用等生活開支,惟相對人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



別無其他財產可支應每月生活所需,聲請人為支付相對人之 生活及養護、醫療費用,聲請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衡情 應有利於相對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為 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附 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淑芬
附表:
┌──┬─────────────────┬────┐
│財產│ 地號、面積 │權利範圍│
│種類│ │ │
├──┼─────────────────┼────┤
│ │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六-○○五│ │
│土地│○地號(地目:建,面積:六十四平方│ 全 部 │
│ │公尺) │ │
├──┼─────────────────┼────┤
│ │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三八八○-○○│ │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中華│ 全 部 │
│ │路一段一三一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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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