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吳俊榮即吳進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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