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陳朝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佰貳拾捌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