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債 權 人 林黃好債 務 人 歐陽興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柒拾叁萬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