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98號
TTDV,104,司促,4698,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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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6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桂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 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住居於屏東縣內埔鄉,非屬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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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