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王元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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