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世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1月16日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業於 104年11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