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王張美枝
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關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下稱本判 決),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聲請意旨:本判決 主文關於共有物變價分割之價金分配關於「上訴人蔡天姬、 吳爽熹、吳柏晏、吳柏亮、吳炎成、吳炎秋、吳淑貞、沈冰 如、吳樺曜、林吳碧蓉、蘇吳碧霞、林方世、林南英、羅景 馨、羅秀美、羅惠美、羅景全按對於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比例十分之七部分之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分配」部分,因 其等公同共有關係於變價分割後業已消滅,故判決主文漏未 明確判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 決。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 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 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 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 裁定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聲請人對於本判 決聲請補充判決,經查:①本件原由聲請人提起訴訟,對於 標的土地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原物分割後 ,因第一審判決結果顯然偏坦、有違分割公平原則,蔡天姬 等人提起上訴,並提出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法,本院合議庭以 本判決將標的土地變價分割,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公同 共有權利分配價金,於主文諭知「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關山 鎮○○段○○○地號土地(面積四千四百一十八點九五平方 公尺)應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十分之三比例分配予上 訴人王張美枝;其餘價金由上訴人蔡天姬、吳爽熹、吳柏晏 、吳柏亮、吳炎成、吳炎秋、吳淑貞、沈冰如、吳樺曜、林 吳碧蓉、蘇吳碧霞、林方世、林南英、羅景馨、羅秀美、羅 惠美、羅景全按對於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十分之七 部分之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分配。」②本件審理中,關於聲 請人對於標的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為10之3、蔡天姬等人對於 標的土地應有部分比例10分之7部分之公同共有權利,乃兩
造不爭執,如本判決所示(言詞辯論筆錄亦同),因此蔡天 姬等人對於標的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乃屬特定。而本判決 係援引蔡天姬等人間關於上開公同共有權利,作為蔡天姬等 人分配共有物變價後之分配價金依據,該共有、或公同共有 關係於變價分割後是否繼續存在,不影響本判決之裁判結果 ,分配變價價金時,也不以該共有或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為前 提。是以,依當事人之聲明,本判決之審理標的為各共有人 請求分割共有物,裁判結果已對標的共有物全部予以變價分 割,並就全部價金為分配,裁判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 決,即無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朱家寬
法 官 郭玉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