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86號
TNDV,104,除,386,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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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梁榮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
2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張, 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 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4年5月16日大業時報。現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該2張股票確 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 1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4年5月16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 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4年11月16日 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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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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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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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362144-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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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402018-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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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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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