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8號
TNDV,104,重訴,318,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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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被   告 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60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54-155頁),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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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