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秀灼
原 告 黃登發
黃涂巧津
陳玫青
黃惠珍
張美惠
林昭武
周國卿
李朝順
許陳麗玉
黃英男
郭阿雲
江秀芬
林義勝即林志丞
曾昆龍
被 告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被 告 陳慧英
方秀梅
方春菊
蔡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 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 已於104年11月4日送達最後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 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依據,應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