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13號
TNDV,104,重訴,213,2015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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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反訴原告  許虔彰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許金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許義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46,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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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