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13號
TNDV,104,重訴,213,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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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王昱涔即王意婷
訴訟代理人 周俊融
被   告 許虔彰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金山
被   告 許義雄
      李清油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章
被   告 許耿諒
      許耿弘
      許丁貴
      許惠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東協
被   告 周美娟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5,946元(953.04平 方公尺×公告地價29,167元×2/100=555,946),本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惟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256,640元, 溢繳250,580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 250,5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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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