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7,000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7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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