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張惠菁(即李調赺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祺(即李調赺之承受訴訟人)
張欣展(即李調赺之承受訴訟人)
張智閔(即李調赺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張良禎(即李調赺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
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李調赺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4年9月20日死亡 ,而其繼承人為張良禎、張惠菁、張雅祺、張欣展、張智閔 等情,有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繼 承系統表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第77-78、80-81、87-88 頁);又張良禎、張惠菁、張雅祺、張欣展、張智閔業於10 4年10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因所經營之巨星剪燙髮店失火,火勢延燒原告之房屋 ,整棟幾乎要全毀,致損失財產,修復金額估價要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火災煙燻有損害到房子內部裝潢 ,裝潢是木材的,而且會臭,有請人來先油漆,所以裝潢 拆掉,樓下沒有住人,樓上也沒有住人。二、三樓原本是 住家,因為一樓是租給阿瘦皮鞋,二、三樓都是空的,因 為被燒成黑黑的,所以有請人來油漆,阿瘦皮鞋停業也要 求原告不要收租金。二、三樓衛浴設備,還有地磚、磁磚 、冷氣都有損壞,已經做的是搭鐵厝、拆除二樓裝潢已經 做了,其他的都沒有做。原告房子好好的被燒掉,財物損
失,因為這起火災只要出門都要巡視好幾次房子火爐,精 神受很大折磨。被告陳述對原告很不公平,如果原告東西 沒有被燒掉,原告還可以繼續使用,房子經過20年,但是 原告有些有翻新過,是否被告可以回復到原狀也可以,但 是不應該說原告是不堪使用。是被告造成原告的損害,為 什麼原告房子被燒掉被告連一句道歉都沒有,原告讓被告 選擇是賠償損失、還是請人幫原告修復,原告只是要回復 原來房子的樣子而已。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答辯:
(一)本件是火災意外,不是被告故意縱火,是電線走火,被告 也有損失,後續也沒有辦法做什麼,延燒到隔壁被告也不 知道如何處裡。原告所提的金額被告根本不可能做到,被 告能力沒有辦法賠償這麼多的金額,被告是上班族,一個 月20,000餘元,家裡尚有父母要扶養。本件是電線走火延 燒,為何一樓前面有營業,是原告房子很長,後面是原告 自己搭鐵皮屋,所以一整排後面都是相通的,延燒的時候 火可能波及到後半部鐵皮屋,所以原告才說前面可以營業 ,原告主張損害應該只有後半部的部分,後面鐵皮搭蓋不 到二樓,前面阿瘦皮鞋休息大約一個禮拜,後面有庫存部 分,整理完頓後就開始營業。樓上會有煙燻,火進來會黑 黑的,被告認為損害應該只有鐵皮屋的部分,原告估價單 寫到裝潢部分,但這個房子已經3、40年了,被告在那裡 做12年的生意,被告對那裡的房子也很清楚,原告的房子 跟被告的房子也是一樣,但是原告的估價單是初估,應該 針對鐵皮屋的部分比較合理。依照刑事案件內照片可看出 延燒部分是煙燻,應該只有鐵皮屋的部分,二、三樓也都 是煙燻,鐵皮屋都是很老舊了,樓上沒有人住,因為是阿 瘦皮鞋租整棟,有留下來的東西都是一些廢棄沒有用的東 西,有用的早就搬走了。
(二)被告不爭執原告有阿瘦皮鞋租金半個月損失34,065元,初 步油漆8,500元、拆除鐵厝工資15,000元等支出之損害。 本件火災非被告願意,亦非被告放火燒的,是意外,被告 的店也付之一炬,被告房子也沒有了,原告的房子還沒有 整理,那個房子很多東西是因為很老舊,可能這個火災煙 燻做一個整修,但是有些東西都不堪使用。像證人所述是 10、20年前的東西,被告12年前的時候,原告有住幾年後 就租給阿瘦皮鞋,像浴室那些東西就是沒有辦法使用,被
告租的房子是跟原告是一樣的,被告租的房子樓上浴室是 被告整個拆掉不能用,被告重新做的,可以說這些東西都 要換新的,全部要被告賠償很難接受。
(三)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侵權行為責任成立之認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 明文。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執行職務構成權利侵害 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 不違反其本意。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 缺注意義務,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 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⒉被告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巨星剪燙髮店 」之實際負責人,本應注意對店內相關營業設備,應善盡 管理維護之責任,尤應按時檢修用電設備,並避免電線短 路起火引發火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致於102年8月5日下午2時21分許,在「 巨星剪燙髮店」一樓休息室內之電風扇電源線短路後起火 ,引燃周圍紙張、雜物,火勢因而向四周延燒,除燒燬上 開被告向訴外人陳秀花租賃作為店面使用之「巨星剪燙髮 店」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如附表編號3所示,並燒燬如附 表編號1(訴外人林淑援)、2(原告)、4(訴外人英屬 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5(訴外人黃慶 昌)、6(訴外人鄭進春)所示房屋之財物,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68號提起公訴 ,本院刑事庭於103年7月29日以103年度易字第703號判決 被告犯失火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等情 ,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全卷核之無誤,自堪認定屬實 。依此,被告因上開過失行為,致原告所有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遭到燒燬,受有損害,則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 構成過失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各當事人就 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
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 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 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固謂:「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等語,惟修理材料依其性質,仍有獨立與附屬之別, 若修理材料對於物之本體而言,已具獨立存在價值,因其 更新結果,將促成物於修繕後交換價值之增加,則侵權行 為之被害人,逕行以新品之價額請求全額賠償,與舊品相 較,勢將造成額外利益,與損害賠償僅在填補損害之原理 有違,故此部分之請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上開決議有關 折舊之意見,應係專指此種情形而言。若修理材料本身不 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 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其更新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 之可言,於此情形,被害人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 償,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何況不分修理材料之屬類 ,一律予以折舊之作法,其價值判斷乃在告知損害賠償權 利人「舊品毀損僅得以舊品代替,請求以新品代替並不合 理」,然而揆諸現今社會商業型態,以舊品替補修繕之交 易市場並不存在,故強求被害人以舊品修繕乃屬期待不可 能,從而,被害人於未獲取超越原物交換價值利益之前提 下,就物之附屬部分,請求以新品替代,其費用應屬必要 ,此與前述最高法院決議之意旨,並無相悖之處。 ⒉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而受有重新裝修上開房屋及 店租之損害,包含土水278,100元、裝潢167,400元、水電 81,980元、樓梯塑膠地磚7,500元、二樓及三樓油漆共60, 000元、二樓及三樓冷氣共60,000元、二樓裝潢拆除及清 除共35,000元、搭鐵厝250,000元、拆除鐵厝工資15,000 元、二樓及三樓初步油漆共8,500元、店租損失34,065元 等項目,並提出估價單、收據及租金調降同意書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50-6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租金 損失34,065元、初步油漆8,500元、拆除鐵厝工資15,000 元之損害並不爭執,且有前揭書證可佐,原告此部分主張 堪以採信,其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另就被告有爭執部分 ,其中土水部分,原告聲請證人張明水到庭結證原告提出 之估價單278,100元為其現場估價後所開立,估價內容包
含磁磚、打壁、泥作,均是火災造成損害而需施作的部分 等語(見本院卷第105-107頁)。就水電部分,原告聲請 證人黃國全到庭結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81,980元是其現場 估價後所開立,均是火災造成損害而需施作的部分等語( 見本院卷第109-110頁背面)。據此,原告主張上開土水 部分278,100元、水電部分81,980元之損害,應屬可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應予准許。 ⒊另原告主張之裝潢167,400元之損害,雖聲請證人陳榮聰 到庭作證,但其證稱:估價部分為天花板、壁板及門片, 現場情況可能有經過整理,現場沒有天花板及壁板,浴室 門片還在,一樓上二樓沒有門片,浴室門卡卡不好開,沒 有仔細看有無火燒痕跡,其不知道一樓上二樓有無拆門片 痕跡,亦不知那裡原本有無門片,壁板已拆掉剩牆壁,屋 主有處理過,沒有看到以前有訂壁板痕跡,也沒有看到拆 天花板痕跡等語(見本院卷第107-108頁背面),無法證 明原告之上開房屋於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已存在壁板等 裝潢設施,並因上開火災事故而受有此部分損害。是原告 此部分請求,難認有據。又原告主張之二樓及三樓油漆共 60,000元、二樓裝潢拆除及清除共35,000元之損害,固為 被告所否認,但除原告提出前開單據外,本院參酌前揭刑 事案件之卷證(如:警卷第201頁以下照片),認依火災 現場之情況,堪可認定原告主張之上開修復費用應屬必要 。因此,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至原告主張之樓梯 塑膠地磚7,500元、二樓及三樓冷氣共60,000元、搭鐵厝2 50,000元等則難認舉證已足,本院亦難單憑上開單據或前 揭刑事卷證認定其受有該等損害。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 難准許。
⒋依上,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金額為512,645元(計算式:3 4,065+8,500+15,000+278,100+81,980+60,000+35,000=5 12,645)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12,645元,洵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案審酌兩造之勝敗情 形,判決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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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門牌號碼 │房屋所有人│ 店家 │ 燒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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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林淑援 │達芙妮鞋│一樓:西側略受煙燻、東側倉庫受煙燻、東側雜物間受煙燻、│
│ │ │ │店 │ 上層水泥部分脫落,一樓上二樓樓梯受煙燻。 │
│ │ │ │ │二樓:東、西側受煙燻、東、西側貨品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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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李調赺 │阿瘦皮鞋│一樓:西側略受煙燻、東側倉庫、雜物間受煙燻。一樓上二樓│
│ │ │ │ │ 樓梯受煙燻。 │
│ │ │ │ │二樓:東側、西側受煙燻、部分貨品燒損、東側天花板裝潢部│
│ │ │ │ │ 分燒失,二樓上三樓樓梯間受煙燻。 │
│ │ │ │ │三樓:東、西側走道,中間、東側房間受煙燻。三樓上四樓樓│
│ │ │ │ │ 梯受煙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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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陳秀花 │巨星剪燙│一樓:櫃檯、西側工作區、沖水區受煙燻,東側天花板全部燒│
│ │ │ │髮店 │ 失、東南側屋頂鐵架受燒彎曲變形,東南側鐵架受熱向│
│ │ │ │ │ 北面彎曲,休息室木門燒失。南側牆靠東面裝潢木板燒│
│ │ │ │ │ 失、南側牆靠西面裝潢木板殘留。東北側小儲藏室內部│
│ │ │ │ │ 物品燒失、靠東側上層木材支架部分燒失。廁所天花板│
│ │ │ │ │ 受燒掉落、上方木材支架靠東側燒失,儲藏室上層裝潢│
│ │ │ │ │ 木材支架靠東側燒失。休息室北側上層裝潢木板全部燒│
│ │ │ │ │ 失、北側牆面受煙燻、北側置物架木板越上碳化越嚴重│
│ │ │ │ │ ,休息室東北側木門上層部分燒失。休息室南側上層裝│
│ │ │ │ │ 潢木板全部燒失、下層物品大半燒失、南側牆面及中間│
│ │ │ │ │ 牆面瓷磚部分脫落、南側桌面未燃燒、塑膠椅軟化。電│
│ │ │ │ │ 扇面罩外觀上完整且殘留油漆、馬達受燒後外形尚完整│
│ │ │ │ │ 、中間塑膠椅軟化,冷氣散熱片尚完整、冷氣外殼僅受│
│ │ │ │ │ 熱軟化、冷氣馬達外型尚完整。南側窗戶木框中間支架│
│ │ │ │ │ 部分燒失。一樓上二樓樓梯受煙燻、樓梯上層木板部分│
│ │ │ │ │ 燒失。 │
│ │ │ │ │二樓:東側櫃檯、廁所受煙燻,南側更衣室大半燒失、南側牆│
│ │ │ │ │ 面木材支架靠東側大半燒失、靠西側大部分殘留。北側│
│ │ │ │ │ 美容室玻璃破裂、裝潢木材受煙燻、上層裝潢木板部分│
│ │ │ │ │ 燒穿,西側美容室、沙發區受煙燻。二樓上三樓樓梯間│
│ │ │ │ │ 受煙燻、上層水泥部分剝落。 │
│ │ │ │ │三樓:走道、西側房間、中間房間、廁所、東側房間受煙燻。│
│ │ │ │ │ 三樓上四樓樓梯間受煙燻。 │
│ │ │ │ │四樓:走道、東側、西側受煙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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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英屬維京群│HANG TEN│一樓:西側貨架物品受煙燻,西側靠東面天花板燒失,東側西│
│ │ │島商利時有│服飾店 │ 面靠北側上層水泥剝落較多,東側西面、北面、南面裝│
│ │ │限公司臺灣│ │ 潢木材支架燒失。北側上層鐵架受燒油漆燒失、嚴重扭│
│ │ │分公司 │ │ 曲且向北面彎曲,北側上層鐵架下層殘留油漆。南側上│
│ │ │ │ │ 層鐵架受燒後殘留油漆,東北側鐵架受燒尚未彎曲變形│
│ │ │ │ │ ,東北側天花板鐵皮仍殘留油漆,東側衣物大半燒失、│
│ │ │ │ │ 貨架受燒嚴重變色。 │
│ │ │ │ │二樓:東南側倉庫南面牆上層油漆燒失、南面牆最東端水泥脫│
│ │ │ │ │ 落,南側貨架上衣服大半燒失。東北側倉庫貨品部分燒│
│ │ │ │ │ 失、牆面受煙燻,廁所牆面受煙燻。西側倉庫貨架上衣│
│ │ │ │ │ 服大半燒失,天花板受燒殘留木材支架,西側房間受煙│
│ │ │ │ │ 燻。 │
│ │ │ │ │三樓:二樓上三樓樓梯間受煙燻,三樓東側房間、中間房間、│
│ │ │ │ │ 西側房間、三樓上樓樓梯間受煙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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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黃慶昌 │建光藥局│一樓:樓梯間附近、中間隔間上層、餐廳、廁所受煙燻,東側│
│ │ │ │ │ 屋頂鐵皮受熱變色,天花板部分掉落(據黃慶昌於警詢│
│ │ │ │ │ 時之供述,此部分為房屋後方加蓋鐵皮屋廚房,損失包│
│ │ │ │ │ 括廚房內冰箱、廚具、烤箱、微波爐及一般家用電器用│
│ │ │ │ │ 品,及儲藏室內家用雜貨用品均燒燬,見警卷第16頁)│
│ │ │ │ │ 。 │
│ │ │ │ │二樓:樓梯附近、客廳、臥室、廁所、二樓上三樓樓梯間受煙│
│ │ │ │ │ 燻。 │
│ │ │ │ │三樓:東側臥室、中間臥室、神龕、三樓上四樓樓梯間受煙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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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鄭進春 │屈臣氏藥│一樓:東側櫃檯附近物品輕微受煙燻,一樓上二樓樓梯間附近│
│ │ │ │妝店 │ 物品受煙燻,一樓上二樓樓梯平臺北側附近上層木材裝│
│ │ │ │ │ 潢支架部份燒失。 │
│ │ │ │ │二樓:東北側上層塑膠飾板受熱熔化掉落、上層鐵皮受熱變色│
│ │ │ │ │ ;東南側上層天花板掉落、貨架物品煙燻,西側天花板│
│ │ │ │ │ 、貨架物品受煙燻。 │
│ │ │ │ │三樓:二樓上三樓樓梯間、三樓南側走道、三樓西側辦公室、│
│ │ │ │ │ 三樓東側房間、中間房間、三樓上四樓樓梯間受煙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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