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74號
TNDV,104,訴,1174,2015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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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裘佩恩
    人 王盛鐸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金木
被   告 洪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 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 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 2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之「相牽 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 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 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 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 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 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 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查,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洪貴枝於民國102年8月6日向台南律師公會 及中國時報寄發電子郵件,以如附表一所示申訴內容,侵害 原告名譽權;另被告陳金木於102年3月12日以網路電子通訊 軟體LINE傳訊告知被告洪貴枝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散布侵 害原告名譽權之不實內容等情,而起訴請求判被告連帶賠償 。被告陳金木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主張原告就其起訴 主張之事實,先提起刑事自訴,復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致其 工作被列為關懷輔導,遭受各級長官及同仁鄙視,致名譽、 人格權、工作權受損,而提起反訴(見本院卷一第89頁), 請求原告給付損害賠償。觀諸當事人兩造均主張對造言行侵 害渠等名譽權等,而反訴原告所主張反訴被告侵害名譽、人 格等權乃針對反訴被告提起本訴所據之行為,與本訴標的與



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之發生原因於事實上關係密切,且審判 資料共通,故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 方法尚屬相牽連,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反訴被告抗辯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合法云云,並不足採,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起訴主張:
⒈緣原告因受訴外人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頭文字 公司)委託,承辦大頭文字公司與訴外人訴外人億國通路 有限公司(下稱億國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事件所生民事 訴訟()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10號);而被告洪貴枝則為 訴外人億國司負責人許文彬之配偶、亦為實際負責人,被 告洪貴枝於102年8月6日向台南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寄發 電子郵件,以如附表一所示申訴內容,指稱原告係「黑道 律師」、「與臺南地檢署掛勾,使案件不受理、吃案」、 「裘佩恩為惡意詐欺」、「裘佩恩律師跟臺南地檢署檢座 很熟,要我們自認倒楣」等語,意圖將不實內容散布於眾 ,而侵害原告名譽權,臺南律師公會於102年8月20日發文 、原告8月21日收文,未逾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 ⒉被告陳金木於102年3月12日以網路電子通訊軟體LINE傳訊 告知被告洪貴枝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系基於誹謗故意而 散布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實內容,而被告洪貴枝上開所為 之言論均係聽聞被告陳金木之陳述後散佈,足認被告2人 無論是否出共同故意,均屬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之情形 ,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⒊並聲明:
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陳金木即抗辯則以:
⒈原告指稱自訴遭誹謗案部分,經本院102年度自字第21號 刑事判決判決被告洪貴枝無罪,並無散布於眾毀損原告之 名譽權。
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內文 並無原告所稱誹謗情形,惟被告陳金木於該案出庭擔任證 人詰問,僅就詰問部分事實供述,無閒隙供被告陳金木陳 述過程、其他證詞或依據。
⒊由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可知,被告陳金木係轉述並非原告 所指述,通訊內容亦無黑道律師,故原告斷章取義,所述 不實。




⒋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被告洪貴枝抗辯則以:
⒈原告就其主張事實,另對被告提起誹謗刑事自訴,該刑事 案件已經一、二審刑事判決無罪,原告並未對被告有誹謗 名譽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不合理。 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起訴主張:
⒈反訴被告身為律師熟悉法律,卻惡意扭曲事實,誣指反訴 原告偽證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案,致使反訴原告被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列關懷輔導,遭受各級長官及同 仁鄙視,並造成年終考績列次等、遷調積分、開庭請假、 交通費用、調閱影卷費用、裁判費等嚴重損害反訴原告名 譽、人格權、工作權,損失金額共計120萬元: ⑴被列關懷輔導:每月被查訪關懷,所有勤務及生活被公 開檢視及評論考核,長官同仁鄙視及執行公務公權力, 影響考試及其他資格,無法報考等嚴重侵害名譽、人格 、工作權,請求賠償857,528元。
⑵年終考績:遭受列次等,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考核與 考績,每年少1個月薪資獎金,請求賠償184,732元【計 算式:2×(75,186+17,000)=184,732元】。 ⑶遷調晉升積分:每年少遷調晉升積分2分,依警察人員 陞遷辦法,每年2分,每1分等於10次嘉獎換算折3,000 元(依據警察人員退休金細目核算),損失120,000元 【2×2×10×3,000=120,000元】。 ⑷開庭請假:請休假日薪2,056元、每日超時勤務費1,028 元,請1日假損失3,084元,共計15,420元【(2,056+1 ,028)×5=15,420元】。
⑸出庭往返交通費用:每次1,000元×5=5,000元。 ⑹影印相關卷證:每次印卷1,200元×4=4,800元。 ⑺裁判費12,880元。
⒉並聲明: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反訴被告抗辯則以:
⒈反訴被告是合法行使訴訟法上權利,反訴原告所主張之損 害與反訴被告之訴訟行為並無任何因果關係,也無侵害反 訴原告之權利,反訴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
⒉並聲明: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洪貴枝於102年8月6日向台南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寄發 電子郵件,以如附表一所示申訴內容,指稱原告係「黑道律 師」、「與臺南地檢署掛勾,使案件不受理、吃案」、「裘 佩恩為惡意詐欺」、「裘佩恩律師跟臺南地檢署檢座很熟, 要我們自認倒楣」等語,原告於104年8月21日經臺南律師公 會發文請求提出說明或答辯後得知其遭被告洪貴枝申訴之內 容,及於同日經由第三人黃文博以網路電子通訊軟體LINE 傳訊告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㈡被告陳金木於102年3月12日以網路電子通訊軟體LINE傳訊告 知被告洪貴枝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
四、得心證理由:
㈠本訴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陳金木基於誹謗故意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 表三所示內容予被告洪貴枝,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洪貴 枝則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予臺南律師公會及中 國時時報,被告2人共同意圖將不實內容散布於眾,共同 侵害原告名譽權,應連帶賠償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為 被告等否認,並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陳 金木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三所示內容予被告洪貴枝; 被告洪貴枝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予臺南律師公 會及中國時報,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得否請求被 告2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⒉被告陳金木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三所示內容予被告洪 貴枝,非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⑴按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 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 ,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 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 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 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 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 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 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 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 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 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 段固定有明文。然此所謂「名譽」,係指他人對特定人 屬性所給予之社會評價,不包括行為對象對其內在價值 感受之主觀名譽,因此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 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
⑵經查,被告陳金木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 警員,因承辦被告洪貴枝晶輝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對 訴外人許治平鄭安淳及原告等人提出詐欺取財、商標 法等刑事告訴調查期間,而於102年3月12日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附表三所示內容予被告洪貴枝,此有被告陳金 木提出上開刑事詐欺案件移送書、偵查報告等資料,對 照附表三通訊軟體傳送時間可確知。
⑶次查,依附表三傳送內容整體觀之,多為被告2人討論 上開刑事詐欺案件之事實,雖夾雜有被告陳金木對原告 主觀評價「幾個記者透漏裘佩恩就是跟黑道掛勾律師」 、「他私下跟黑道及政商檢察署都有交情」等語,惟上 開傳送方式係以一對一非公開方式為之,且傳送對象之 被告洪貴枝本對原告即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故依傳送 內容之方式及對象,顯不足以影響原告之社會評價,原 告之名譽權亦未因被告2人彼此間非公開對話內容而受 有侵害甚明。縱認被告陳金木上開傳送對話尖酸刻薄, 不留餘地有失中允厚道,然為其私下與被告洪貴枝通訊 時,所為個人意見評價,當屬其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苟認渠等私人通訊所為言論具違法性,則有箝制個人言 論自由不良效果,故認被告陳金木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附表三所示內容予被告洪貴枝之行為,自非屬侵害名譽 之不法行為。
⑷基此,原告主張被告陳金木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三 所示內容予被告洪貴枝,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侵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洵難憑採,不應准許。 ⒊被告洪貴枝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予臺南律師公 會及中國時報,非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 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



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 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 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 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 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釋字第 509號解釋意旨所明揭。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 定所為闡釋,惟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 一種)均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刑法就妨害名譽所 以設不罰規定,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之2種基本權利, 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 害名譽不法性所做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 以適用。又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妨害或侵害名譽之不 法性在刑法及民法上原則上應作相同之判斷。侵害名譽 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件雖有不同,惟 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始足貫徹法律 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準此 ,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 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 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以善意發表言論者(刑法第311條第1款參照),不問事 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 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 ,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言論屬意見表達時, 因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 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 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8年度台上 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依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文字內容意旨,乃被告洪 貴枝基於晶輝企業經營人立場,認為原告知悉大頭文字 公司營業虧損,無力兌現貨款支票,且繼續販賣億國通 路公司商品,惡意詐欺,臺南地檢署卻在開庭時告知, 原告與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熟識,要被告洪貴枝等自認倒



楣,且相關議員請警察協助不要報導,把資料壓下來, 因而投書臺南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予以協助了解查察等 情。可知被告洪貴枝為附表一電子郵件重點著墨在渠等 所提告之詐欺取財、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有諸項事實 及證據顯示,卻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被告洪貴枝誤載為不受理)乙事,依電子郵 件之內容,實屬所為被告洪貴枝對上開案件之個人評論 。
⑶再者,被告洪貴枝主觀上即認原告與訴外人許治平等人 涉犯詐欺取財及違反商標法犯嫌,除基於被害人依法提 出刑事告訴外,並提出相關交易往來明細帳務、支票為 證,此有被告陳金木提出上開詐欺、商標案件刑事偵查 資料可參。而被告洪貴枝就上開刑事案件於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方式及結果所為之言論,係與 公共利益相關,被告洪貴枝依其提供之上開證據,主觀 確信上開事實為真,且基於上開事實產生對原告之主觀 價值判斷投射於上開陳述稱原告為「黑道律師」,為保 護渠等經營公司之合法利益,寄發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 件,自應就所為事實陳述及主觀價值判斷是否有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為整體綜合之認定,而不應斷章取義,截取 片斷言句逕為認定。又原告就被告洪貴枝為附表一行為 ,自訴被告洪貴枝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自字第2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39號刑事案件為無罪之判決 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揆諸前開說,為落實言論自由 之保障,就被告洪貴枝本件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上開陳述 ,關於被告洪貴枝指陳原告為黑道律師、與地檢署掛勾 、惡意詐欺等語,雖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有損及原告名 譽,然被告洪貴枝既基於渠等經營晶輝企業有限公司立 場,認與原告為股東兼監察人之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所生貨款、商標糾紛,原告亦涉嫌詐欺等罪行,為保護 合法之利益,而發表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亦應受憲法 之保障,認被告洪貴枝上開行為,未具違法性,而難謂 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責令被告洪貴枝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
⑶基此,原告主張被告洪貴枝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所示 內容予臺南律師公會及中國時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應負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洵屬無據,不應准 許。
⒊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2人共同基於誹謗故意而散布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不實內容云云,然原告就被告2人有共同故 意散布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語,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要 屬無據,自無可採。
⒋綜上,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洪貴枝陳金木共同侵害其名 譽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 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反訴部分
⒈反訴原告陳金木主張反訴被告裘佩恩身為律師熟悉法律, 卻惡意扭曲事實,誣指反訴原告陳金木偽證及侵權行為損 害案,致反訴原告名譽、人格權、工作權,受有損害共計 1,200,000元等語,為反訴被告裘佩恩否認,並抗辯其係 合法行使訴訟法上權利,反訴原告陳金木之請求並無理由 等語。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 第1項與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成立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侵害被害人權利之 行為、行為須不法、被害人實際上受有損害,及侵權行為 與受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前提。再按民事訴訟、刑事訴 訟之告發及告訴權乃憲法賦予人民基本之訴訟權,凡主張 權利受侵害者,或犯罪之被害人,或知有犯罪嫌疑者,皆 得提起民事訴訴訟或刑事告訴、告發,憲法第16條、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240條定有明文。又憲法賦予人民訴訟 權之保障,目的即在於一旦人民認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認 有法律上之權利未為實現,或有發現犯罪嫌疑,即可透過 訴訟主張、請求、告訴、告發,以實現或防衛權利,是以 ,當事人為主張自身權利,所採行之合法訴訟方式,依法 均應予保障,自難認屬侵權行為,除非反訴原告陳金木能 舉證明反訴被告裘佩恩在提起訴訟、告訴時,主觀即係基 於故意不法侵害反訴原告陳金木之權利而為,否則即難以 反訴被告裘佩恩對反訴原告陳金木所為數次訴訟行為係故 意不法侵害反訴原告陳金木之侵權行為。
⒊本件反訴原告陳金木固主張反訴被告裘佩恩對其起本件民 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刑事偽證告發等訴訟,使其工作被 列為關懷輔導對象,影響其年終考績、遷調晉升積分,且 為開庭請假、往返交通、影印卷證,及支付反訴裁判費之



損害云云,為反訴被告裘佩恩否認。經查,反訴原告陳金 木於102年3月12日以網路電子通訊軟體LINE傳訊告知洪貴 枝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復於103年5月6日反訴被告裘佩 恩對洪貴枝提起102年度自字第21號誹謗案件到庭具結後 ,就自訴代理人詰問:【除了line簡訊裡面所說的內容以 外,你是否還有另外再跟被告陳述「裘佩恩跟臺南地檢署 檢座很熟,他們自認倒楣」一事?】,反訴原告陳金木當 時證稱:「沒有。」等語之事實,此有102年度自字第21 號誹謗案件103年5月6日審判筆錄影本、反訴原告陳金木洪貴枝間通訊軟體LINE傳訊資料(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 、第30至35頁、第42頁)在卷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⒋次查,反訴被告裘佩恩因反訴原告陳金木所為附表三之通 訊軟體LINE傳訊內容有侵害其名譽,而提起本訴部分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上開理由而駁回其請求。又 因反訴原告陳金木於102年度自字第21號誹謗案件證述情 節與LINE傳訊資料內容有異,而提起偽證之刑事告發,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他字第4871號偵查中 ,姑不論反訴被告裘佩恩告發之事實是否為檢察官所採納 ,然反訴原告陳金木確有為反訴被告裘佩恩所主張之行為 ,業認定如上,而就反訴原告陳金木上開行為應否負侵權 行損害賠償,及為反訴被告裘佩恩所告發之偽證罪嫌,既 非與客觀事實顯然不符,所告者亦非全然無因。是以,兩 造既有爭執,則反訴被告裘佩恩認其名譽權受侵害,而提 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及以知有偽證犯罪嫌疑,而提 起刑事告發請求檢察官偵辦犯罪行為,均為反訴被告裘佩 恩法定之訴訟權利,並無任何不法性。換言之,反訴被告 裘佩恩所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發,乃憲法賦予人民 基本之訴訟權,反訴被告裘佩恩據以行使民事法之請求權 ,或提出告發促使刑事偵查之發動,以保障其自身之法益 ,自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反訴原告陳金木之任何權利可言。 此外,反訴原告陳金木迄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反 訴被告裘佩恩確有扭曲事實,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反訴原 告陳金木之權利。揆諸前開說明,反訴原告陳金木主張反 訴被告裘佩恩惡意扭曲事實,所為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及刑事偽證告發之提告行為為侵權行為云云,洵屬無據, 實無可採。基此,反訴被告裘佩恩既無不法之侵權行為, 則本件即無再予審究反訴原告陳金木得請求賠償項目及金 額之必要。
⒌從而,反訴原告陳金木起訴主張反訴被告裘佩恩有前開侵



權行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裘佩恩賠 償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訴、反訴部分,均受敗訴判決,其本訴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調查,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予述明。七、據上論結,本訴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部分,反訴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等規定,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附表一:
┌────────────────────────────┐
│寄件者:晶輝企業-洪貴枝Angle Hung │
│寄件日期:2013年8月6日 │
│收件者:晶輝企業-洪貴枝Angle Hung │
│主旨:『台南地檢屬與黑道律師裘佩恩有掛勾』 │
│ │
│案號:智股102年度偵字第5176號商標法,詐欺案等 │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10號 │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明知無能力自行設計服飾商品並生產,由│
許治平億國通路有限公司許文彬陸續採購晶輝企業有限公司洪│
│貴枝所生產之服飾商品達9385多件服飾,居心不良意圖使消費者│
│誤以為「男人幫」為大頭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之商品直接將印有│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吊牌掛在晶輝企業有限公司商品上│
│並提供給加盟商販售圖利,甚至拋售商品換現金圖利。皆可以傳│
│證人旺恆股份有限公司覃敏君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股東│
│兼會計。證明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裘佩恩鄭安淳均│
│知悉,公司遭許治平虧佔資金,公司經營每月虧損,入不敷出,│
│根本沒非凡新聞獨家報導「地攤男圓連鎖夢10年7店月進千萬」 │
│事實,公司也無能力兌現所開出給億國通路有限公司的任何1張 │
│支票,連員工薪資都無法支付,公司虧損殆盡。但『台南地檢屬│
│竟受到黑道律師裘佩恩的委託,不受理,告知會計無法證明公司│
│財力事宜擺名吃案』。 │
│另被告許志平裘佩恩鄭安淳因另案即101年度訴字第987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10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中告知101年4月就 │
│無力清償借款部份,足以證明『被告許志平裘佩恩鄭安淳確│
│實是惡意詐欺』,也都可以參照刑事詐欺移送書及台南市第二分│
│局陳金木警員筆錄。 │




│大頭文字公司假以自創品牌行銷並招募加盟(文宣,網路,DM)│
│實際卻是拿晶輝企業生產商品欺騙大眾,混淆消費者對晶輝企業│
│公司所生產商品,也是嚴重侵害商標權益,還有大頭文字公司假│
│以億國公司出貨商品出錯及瑕疵為由要求退換貨,但又無法提出│
│出錯及瑕疵之商品明細,還惡意跳票,並且在晶輝企業洪貴枝
│101年6月9日向警方告訴商標案後,大頭文字公司還繼續在各地 │
│販售億國商品,惡意詐欺。 │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可明知無能力自行設計服飾商品並生產,由│
許治平億國通路有限公司許文彬陸續採購晶輝企業有限公司洪│
│貴枝所生產之服飾商品達9385多件服飾,居心不良意圖使消費者│
│誤以為「男人幫」為大頭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之商品直接將印有│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吊牌掛在晶輝企業有限公司商品上│
│並提供給加盟商販售圖利,甚至拋售商品換現金圖利。 │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裘佩恩鄭安淳均知悉,公司遭│
許治平虧佔資金,公司經營每月虧損,入不敷出,根本沒非凡新│
│聞獨家報導「地攤男圓連鎖夢10年7店月進千萬」事實,公司也 │
│無能力兌現所開出給億國通路有限公司的任何1張支票,連員工 │
│薪資都無法支付,公司虧損殆盡。 │
│『台南地檢屬甚至在開庭時告知說裘佩恩律師和台南地檢屬檢座│
│很熟,要我們自認倒楣』,實在沒有天理。 │
│我方可以之出示錄音甚至部份LINE │
│台南議員蔡淑惠的姪女也被開立人頭公司,台南議員蔡淑惠竟請│
│警察協助幫忙不要報導,把資料壓下來 │
│請各單位深入了解協助報導 │
└────────────────────────────┘
附表二:
┌─────────────────────────┐
│大律師好,小弟中國時報黃文博,台北一家叫晶輝企業,│
│為了你替大頭文字公司辯護的案件,向本報投訴說你和檢│
│方熟,才使該案不起訴,還說你是黑道律師,可否打我的│
│電話0000000000聯絡一下 │
└─────────────────────────┘
附表三:
┌────────────────────────────┐
│台南陳國棟警察:你把那些話都備份下來 │
│下午9:40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今天打電話給旺恆 │
│下午9:40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給你驚喜 │
│下午9:41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旺恆老闆說許治平將大頭文字公司弄空 │
│下午9:42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3個月就被掏空 │
│下午9:42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而且在六月就放棄股份並且將所有大頭委認歸│
│還 │
│下午9:44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我有問他所得情況 │
│下午9:45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他說跟本沒賺錢 │
│下午9:45 │
│ │
│被告洪貴枝:那他要告許志平嗎? │
│下午9:45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我約他請他帶所有報表 │
│下午9:46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後天來當証人証明大頭跟本沒錢 │
│下午9:47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蓄意詐欺 │
│下午9:47 │
│ │
│被告洪貴枝:真是大發現 │
│下午9:47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他非常生氣 │
│下午9:48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被大頭虧光 │
│下午9:48 │
│ │




│被告洪貴枝:所以裘佩恩許志平是同伙 │
│下午9:48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我問他要不要題背信 │
│下午9:48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沒錯 │
│下午9:48 │
│ │
│被告洪貴枝:他們是同伙 │
│下午9:50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但他有說裘佩恩也是他旺恆股東 │
│下午9:50 │
│ │
│被告洪貴枝:旺恆是做什麼的? │
│下午9:51 │
│ │
│台南陳國棟警察:另記者說等我移送完成他要報一下仇 │
│下午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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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國通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