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26號
TNDV,104,訴,1126,2015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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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6號
原   告  陳劍文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烏
兼法定代理人 陳順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兩造均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 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詢問祭祀公業陳烏 派下員繼承系統表第一代設立人陳糧、陳啟、陳良下方均 僅列長男,第二代(至第四代)才列該長男之全部男系子 孫,第五代才列全部子女,就派下員部分是否有特別約定 ?兩造均尚未陳明,請詳予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二)被告就原告起訴狀所主張及補提之原證24所列之正確全體 派下員系統表應列其所主張之該人員,是否有爭執,如有 爭執,爭執之具體理由,並提出正確之全體派下員系統表 及依據,並就原告104年10月7日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詳予表 示意見,不爭執部分列為不爭執事項,有爭執者列為爭執 事項,並敘明具體爭執理由。
(三)請原告陳報另案起訴確認派下員存在事件之案號及訴訟進 行情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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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