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劉士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爽事業有限公司、張管平、李議員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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