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仕凱即樂放創意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2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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