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徐鈺茹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