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35號
TNDV,104,補,835,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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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徐鈺茹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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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