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87號
TNDV,104,補,787,201512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貽珊即薛美芳、施君霖間請求撤銷買賣行
  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係主
  張被告間買賣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
  05建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係為逃避債權人追償所為之
  惡意脫產行為,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
  及所有權移轉關係均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備位聲明則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買賣系爭房
  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其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應為選擇,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
  位聲明定之。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9,600元(土地部分為676,700元,房屋部分為342,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