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59號
TNDV,104,補,759,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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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送達代收人 陳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寶李青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42,558元【計算式:134,052元+5,702,255元+74,335元+3
,431,916元=9,342,558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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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