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送達代收人 陳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寶、李青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42,558元【計算式:134,052元+5,702,255元+74,335元+3
,431,916元=9,342,558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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