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228號
TNDV,104,聲,228,2015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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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8號
抗 告 人 王立德
      王元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國隆間因104年度聲字第228號停止執行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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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