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國家保障聲請 人生活權、財產權及法權。聲請人有法律上訴訟上利益,乃 保全聲明利益,故請准複製鈞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6號全部 法庭開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民國104年7月1日 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亦有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 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 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於104年11月5日提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保 險字第26號給付保險金民事事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 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查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6號民 事事件,業於103年7月10日裁定駁回,嗣經確定,聲請人遲 至104年11月5月始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各該庭期法庭錄音光 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期限,聲 請人聲請交錄音光碟,並非法之所許。又聲請人僅泛言:「 依憲法第15條、16條規定國家保障聲請人生活權、財產權及 法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 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亦與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