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國家保障聲請 人生活權、財產權及法權。聲請人有法律上訴訟上利益,乃 保全聲明利益,故請准複製鈞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全部 法庭開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提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 度保險字第32號給付保險金民事事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有 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查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2 號民事事件,分別於102年10月23日、同年11月20日、12月 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遲至104年11月9月始向本院具 狀聲請交付各該庭期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開庭翌日起六個月」期限。又102 年度保險字第32號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月8日判決, 聲請人及該案另名原告李林英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年10月9日以103年度保險上字第5 號判決駁回渠等上訴而確定在案,聲請人遲至104年11月9月 始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人聲 請交錄音光碟,並非法之所許。
四、況聲請人僅泛言:「依憲法第15條、16條規定國家保障聲請 人生活權、財產權及法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亦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五、綜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 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