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法律上、訴訟上之利益,為保全聲 明利益,依憲法第15、16條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 4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之全部開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 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 由明揭「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 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 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 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 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 準此,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 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給付保險 金等事件之全部開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狀內僅泛稱其有法律 上、訴訟上利益,保全聲明利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於上開事件之全部 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