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217號
TNDV,104,聲,217,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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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9號給付 保險金事件(以下簡稱系爭本院給付保險金事件),於各次 庭期之開庭內容,並依憲法第15、16條規定保障聲請人生活 權、財產權及法權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本院給付保險金事件係於民國104年2月26日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判決駁回上訴 而於104年3月26日確定,本件聲請人於系爭本院給付保險金 事件確定後逾6個月之104年11月5日始具狀(本院於104年11 月9日收狀)聲請該事件之歷次開庭錄音光碟,而系爭本院 保險事件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案件,則聲請人既未於系爭本院給付保險金事件判決確 定後之6個月內聲請,按之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 系爭本院保險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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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