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223號
TNDV,104,簡上,223,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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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繼 承 人 胡江銓 
      胡月照 
      胡美嬅 
      黃胡美惠
      胡秀甘 
      胡月娥 
      侯季杏 
      胡啟閎 
      胡啟庭 
被 上 訴人 吳新乾 
上列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胡進添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胡江銓胡月照胡美嬅黃胡美惠胡秀甘胡月娥侯季杏胡啟閎胡啟庭為上訴人胡進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胡進添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提起訴訟後,於同 年月26日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胡進添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 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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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