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債 務 人 魏冰清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
一、據債務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債務人前依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嗣後毀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提起本件聲請需毀諾時有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故請說明原協商銀行名稱、協 商之條件、已繳納幾期、已繳納金額、毀諾時間及毀諾原因 ,並應提出原協議書及毀諾事由之相關事證。
二、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聲請人業已提出白底有藍 綠色圓形圖案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影本,二者不同,切勿混淆,且請勿重複提出同種報表)三、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僅陳報103、104年間薪資來源為打 零工及任職永川醫院,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 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 書內,並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切勿為不實之記載。四、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母林桂花,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 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兒少扶 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 存摺封面、自101年1月起迄104年12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 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六、聲請人、聲請人之母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 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應據實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聲請人提出詳實可行之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 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八、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9000元 (視情形多退少補),且不可分期繳納,有無能力繳納?倘 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