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
債 務 人 胡秀環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配偶、子女?如有,其姓名、住址、身 分證字號為何?是否有給付聲請人撫養費用?每月平均給付 若干?
二、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聲請人之母、聲請人之子女,是否領有 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老農津 貼、老人年金、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 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 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入之存摺影本)。
三、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聲請人本人之下列財產,切勿隱匿 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㈠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 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㈡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 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㈢期貨。
㈣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㈤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