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林宏仁即萬承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順開發建設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24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74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