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訴字第59號
原 告 李清靠
被 告 李瑞足
李瑞碧
李三旺
李三連
被 告 戴買瑞品
買福成
姬穎靚
姬福榮
陳姬彩月
姬福清
被 告 李清賞
訴訟代理人 李秋娥
被 告 李榮文
李榮元
李榮安
李秀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枝葉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附表所示之方法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清靠負擔新臺幣2,030元、由被告李清賞、被告李榮文、被告李榮元、被告李榮安、被告李秀娘、被告買福成各負擔新臺幣2,031元,由被告李瑞足、被告李瑞碧、被告李三旺、被告李三連各負擔新臺幣507.5元。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枝葉於民國(下同)86年1 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之土地 共32筆,均經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而李枝葉之配偶李飛颺業 於84年5 月20日死亡,長子李清舜於46年5月9日死亡,故由 長女即被告李瑞足、次女即被告李瑞碧、長子即被告李三旺 、次子即被告李三連代位繼承,應繼分各32分之1 ;長女李 綉雀於25年9月3日死亡,絕嗣;次女李綉鶴於95年7 月17日 死亡,由長女即被告戴買瑞品、長子即被告買福成、次女即 被告姬穎靚、次子即被告姬福榮、三女即被告陳姬彩月及三 子即被告姬福清繼承,應繼分各48分之1 ;次子即被告李清 賞、三子即原告李清靠、四子即被告李榮文、五子即被告李 榮元、六子即被告李榮安及三女即被告李秀娘應繼分均為8
分之1 ;七子李榮順於40年2月9日死亡,絕嗣,故兩造均為 李枝葉之繼承人。兩造就李枝葉之遺產無不得分割之約定, 惟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請求判決分割遺產, 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被告李清賞等共15人均陳述略以:其等均同意原告主張如附 表所示之分割方案等語。
三、經查: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乃就一 所有權為量之分割,並依該量上劃分之一定分數比率,分 歸於各共有人抽象享有之狀態,繼承人將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終止,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屬分割遺產方 法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458號民事判決參照) 。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李枝葉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及等資料為憑(參見本院104年度司家調字第177號卷第8 頁至第82頁、第125頁至第135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資 料無訛,自堪信為真實。而兩造就被繼承人李枝葉之遺產 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是 原告自得訴請本院分割。原告主張上開土地之分割方法乃 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全體被告亦均表示 同意(參見本院104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又訴外 人李綉鶴之繼承人即被告戴買瑞品、被告買福成、被告姬 穎靚、被告姬福榮、被告陳姬彩月及被告姬福清則達成其 等應繼分所能分得之部分均歸被告買福成取得之共識,經 核該分割方法對兩造堪認公平合理,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屬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萬 6,246 元,爰酌定由兩造(除被告戴買瑞品、被告姬穎靚、 被告姬福榮、被告陳姬彩月及被告姬福清外)按應繼分比例 分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
┌─┬───┬────────────────┬────┬─────┬─────────┐
│編│ │坐落位置 │面積 │ 權利範圍 │ 分割方法 │
│ │ 財產 ├───┬────┬───┬───┼────┼─────┼─────────┤
│號│ 種類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
│⒈│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24 │ 456 │ 3分之1 │編號1至編號23之土 │
├─┼───┼───┼────┼───┼───┼────┼─────┤地均由被告李清賞、│
│⒉│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33 │ 2,468 │ 3分之1 │原告李清靠、被告李│
├─┼───┼───┼────┼───┼───┼────┼─────┤榮文、被告李榮元、│
│⒊│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58 │ 1,935 │ 3分之1 │被告李榮安、被告李│
├─┼───┼───┼────┼───┼───┼────┼─────┤秀娘及被告買福成依│
│⒋│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58-3│ 120 │ 3分之1 │24 分之1比例辦理分│
├─┼───┼───┼────┼───┼───┼────┼─────┤別共有之登記,及由│
│⒌│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58-4│ 1,130 │ 3分之1 │被告李瑞足、被告李│
├─┼───┼───┼────┼───┼───┼────┼─────┤瑞碧、被告李三旺及│
│⒍│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59 │ 1,056 │ 3分之1 │被告李三連依96分之│
├─┼───┼───┼────┼───┼───┼────┼─────┤1比例辦理分別共有 │
│⒎│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60 │ 2,518 │ 3分之1 │之登記。 │
├─┼───┼───┼────┼───┼───┼────┼─────┤ │
│⒏│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61 │ 1,261 │ 3分之1 │ │
├─┼───┼───┼────┼───┼───┼────┼─────┤ │
│⒐│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561-1│ 1,643 │ 3分之1 │ │
├─┼───┼───┼────┼───┼───┼────┼─────┤ │
│⒑│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25 │ 1,110 │ 3分之1 │ │
├─┼───┼───┼────┼───┼───┼────┼─────┤ │
│⒒│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26 │ 1,625 │ 3分之1 │ │
├─┼───┼───┼────┼───┼───┼────┼─────┤ │
│⒓│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26-1│ 179 │ 3分之1 │ │
├─┼───┼───┼────┼───┼───┼────┼─────┤ │
│⒔│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26-2│ 718 │ 3分之1 │ │
├─┼───┼───┼────┼───┼───┼────┼─────┤ │
│⒕│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26-3│ 616 │ 3分之1 │ │
├─┼───┼───┼────┼───┼───┼────┼─────┤ │
│⒖│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26-4│ 636 │ 3分之1 │ │
├─┼───┼───┼────┼───┼───┼────┼─────┤ │
│⒗│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39 │ 2,745 │ 3分之1 │ │
├─┼───┼───┼────┼───┼───┼────┼─────┤ │
│⒘│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40 │ 126 │ 3分之1 │ │
├─┼───┼───┼────┼───┼───┼────┼─────┤ │
│⒙│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42 │ 1,770 │ 3分之1 │ │
├─┼───┼───┼────┼───┼───┼────┼─────┤ │
│⒚│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43 │ 820 │ 3分之1 │ │
├─┼───┼───┼────┼───┼───┼────┼─────┤ │
│⒛│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44 │ 344 │ 3分之1 │ │
├─┼───┼───┼────┼───┼───┼────┼─────┤ │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645 │ 4,209 │ 3分之1 │ │
├─┼───┼───┼────┼───┼───┼────┼─────┤ │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788 │ 197 │ 3分之1 │ │
├─┼───┼───┼────┼───┼───┼────┼─────┤ │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 788-2│ 354 │ 3分之1 │ │
├─┼───┼───┼────┼───┼───┼────┼─────┼─────────┤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1665 │ 1,420 │ 全部 │編號24至編號30之土│
├─┼───┼───┼────┼───┼───┼────┼─────┤地均由被告李清賞、│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1672 │ 900 │ 全部 │原告李清靠、被告李│
├─┼───┼───┼────┼───┼───┼────┼─────┤榮文、被告李榮元、│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1673 │ 920 │ 全部 │被告李榮安、被告李│
├─┼───┼───┼────┼───┼───┼────┼─────┤秀娘及被告買福成依│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1678 │ 140 │ 全部 │8分之1比例辦理分別│
├─┼───┼───┼────┼───┼───┼────┼─────┤共有之登記,及由被│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1679 │ 41 │ 全部 │告李瑞足、被告李瑞│
├─┼───┼───┼────┼───┼───┼────┼─────┤碧、被告李三旺及被│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1702 │ 83 │ 全部 │告李三連依32分之1 │
├─┼───┼───┼────┼───┼───┼────┼─────┤比例辦理分別共有之│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1703 │ 1,040 │ 全部 │登記。 │
├─┼───┼───┼────┼───┼───┼────┼─────┼─────────┤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588-1 │19,235 │ 5分之2 │編號31至編號32之土│
│ │ │ │ │ │ │ │ │地均由被告李清賞、│
│ │ │ │ │ │ │ │ │原告李清靠、被告李│
│ │ │ │ │ │ │ │ │榮文、被告李榮元、│
│ │ │ │ │ │ │ │ │被告李榮安、被告李│
│ │ │ │ │ │ │ │ │秀娘及被告買福成依│
├─┼───┼───┼────┼───┼───┼────┼─────┤20分之1比例辦理分 │
││土地 │臺南市│玉井區 │九層林│588-6 │10,713 │ 5分之2 │別共有之登記,及由│
│ │ │ │ │ │ │ │ │被告李瑞足、被告李│
│ │ │ │ │ │ │ │ │瑞碧、被告李三旺及│
│ │ │ │ │ │ │ │ │被告李三連依80分之│
│ │ │ │ │ │ │ │ │1比例辦理分別共有 │
│ │ │ │ │ │ │ │ │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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