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王昭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稱: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13 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依 據民法第297條規定,欲依相對人原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 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經郵局以無此人為由退回, 後因相對人設籍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無法得知相對人 之實際住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 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 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退 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原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十樓 之16,聲請人依該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存證信函 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有退回 信封在卷可憑。後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50條 第1項之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 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 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 政事務所。故相對人戶籍暫遷至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 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茲相對人確屬 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 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 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 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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