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49號
TNDV,104,司拍,449,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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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胥伯平
債 務 人 胥德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胥伯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胥德世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1月 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㈡嗣債務人胥德世於103年11月10日邀同相對人胥伯平為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3年11月10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4年8月11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57,807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本票、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不動產擔保借 款撥款暨委託代償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案件基本資料影本2 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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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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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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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科工段 │164-63 │建│464.21 │10000分之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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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安南區 │ 科工段 │164-74 │建│69.5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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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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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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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 │31│31│31│94│平│鋼筋│15│平│全部 │
│ │8 │鹽田路329巷6│南區科工│鋼筋混凝│.3│.3│.3│.1│方│混凝│.1│方│ │
│ │ │弄19號 │段164-74│土造 │7 │7 │7 │1 │公│土造│0 │公│ │
│ │ │ │地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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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