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10號
TNDV,104,司執消債清,10,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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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債 務 人 陳清義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高旺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滙豐 龍騰電子基金235.2單位、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3股 與股利165元及汽車乙台外,並無其他財產,而其所投保之 保險契約終止或解除後,可領回新台幣109,226元,所投資 之股票及股利現值為新台幣4,407元,名下所有基金淨值總 額則為6,240元等,均屬清算財團財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狀、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萬華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足憑。而債務人復同意自行解 繳保單解約金、股票、股利及基金淨值總額之等值金額過院 ,並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4年12月7日通 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編號│財 產 明 細 │ 處 分 方 式 │
├──┼──────────────┼──────────┤
│ 一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債務人業已解送等值金│
│ │解約金新台幣109,226元。 │額款項至本院,擬由本│
│ │ │院依債權比例逕分配予│
│ │ │各債權人。 │
├──┼──────────────┼──────────┤
│ 二 │汽車乙台(牌照號碼:UI-1616號│1、廠牌:中華(白); │
│ │) │ 出廠年月日:1990 │
│ │ │ 年7月;牌照狀態:│
│ │ │ 逾檢註銷 │
│ │ │2、車齡已近25年,幾 │
│ │ │ 無殘存價值。 │
├──┼──────────────┼──────────┤
│ 三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3 │債務人業已解送等值金│
│ │股及股利165元。(現值為新台幣│額款項至本院,擬由本│
│ │4,407元) │院依債權比例逕分配予│
│ │ │各債權人。 │
├──┼──────────────┼──────────┤
│ 四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債務人業已解送等值金│
│ │公司滙豐龍騰電子基金235.2單 │額款項至本院,擬由本│
│ │位。(現值為新台幣6,240元) │院依債權比例逕分配予│
│ │ │各債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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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