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劉宗穎
上列聲請人劉宗穎因與相對人陳侑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宗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6張本票,其中5
張本票(票號各為:CH481102號、780878號、CH481120號、
CH481124號及無票號之票面金額新臺幣200,000元)皆未載
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5張本票有無提
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