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344號
CHDV,106,司票,1344,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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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劉宗穎
上列聲請人劉宗穎因與相對人陳侑希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劉宗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票號:
  CH481116號)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
  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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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