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139號
TNDV,104,司促,26139,201512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何宗融
債 務 人 何逸棟即何孝鐳
債 務 人 蔡玉晴
一、債務人何宗融蔡玉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
  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何逸棟即何
  孝鐳已於民國99年5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
  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