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40號
債 權 人 李俊宏即三和瓦廠
債 務 人 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椏淇
債 務 人 林輝良
一、債務人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
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平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林輝良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林輝
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
何人,故於民國104年11月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
債務人林輝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2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林輝良為何人,亦
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
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輝良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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