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9號
TNDV,103,金,9,2015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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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建文
      陳秀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文平等人間因103年度金字第9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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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