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瓦斯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87號
TNDV,103,重訴,187,2015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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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郭輝信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
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8,028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 2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 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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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