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施枝龍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被 上訴 人 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震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英哲
訴訟代理人 黃介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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