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 告 戴國陽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楊律師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失蹤人戴萬宗之財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代理人 王文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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