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A 女 (確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
被 告 連耀楹
李浚浤
王明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101 年度侵訴字第952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1 年度
侵附民字第1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
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連耀楹、李浚浤、王明吉於民國99 年3 月某日下午某時,在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被告 李浚浤住處,於原告表明月經來潮,不願性交後,仍共同基 於對心智缺陷之原告強制性交之意思聯絡,由被告連耀楹違 反原告之意願,以性器進入原告之口腔及性器;由被告李浚 浤違反原告之意願,以性器進入原告之性器;被告王明吉則 違反原告之意願,以俗稱「跳蛋」之物品及性器進入原告之 性器。茲因被告前揭行為,乃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為 此,爰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 害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 1 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連耀楹抗辯:希望能以監獄內作業所得之勞作金賠償原 告所受之損害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被告李浚浤辯稱:因經濟狀況不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 較少之金額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
四、被告王明吉辯以:經濟困難,無法賠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前因涉嫌共同為原告所指之前述行為,經本院於102 年 8 月8 日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連耀楹 、李浚浤、王明吉犯共同對心智缺陷人強制性交罪,被告連 耀楹累犯,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李浚浤處有期徒刑11年; 被告王明吉處有期徒刑9 年。嗣上開判決關於被告李浚浤、 王明吉涉嫌共同為原告所指之前述行為部分,因無人上訴而 告確定;上開判決關於被告連耀楹涉嫌共同為原告所指之前 述行為部分,被告連耀楹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於104 年6 月30日以102 年度侵上訴字第960 號刑 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後被告連耀楹不服,提起上訴,再經 最高法院於104 年10月15日以104 年度臺上字第3124號刑事 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㈡原告目前並無工作;被告目前均因案執行中。六、本件之爭點: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㈡原告於本件訴訟所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為若干?七、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1.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共同以前開方式,對其強 制性交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積極而明確的 表示不爭執(參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32號卷宗第154 頁反面),衡其性質,已屬自認(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 第2093號判決意旨、103 年度臺上字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 照);且被告前因涉嫌共同為原告所指之前述行為,經本 院於102 年8 月8 日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諭 知被告連耀楹、李浚浤、王明吉犯共同對心智缺陷人強制 性交罪,被告連耀楹累犯,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李浚浤 處有期徒刑11年;被告王明吉處有期徒刑9 年。嗣上開判 決關於被告李浚浤、王明吉涉嫌共同為原告所指之前述行 為部分,因無人上訴而告確定;上開判決關於被告連耀楹 涉嫌共同為原告所指之前述行為部分,被告連耀楹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4 年6 月30日以 102 年度侵上訴字第960 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後被 告連耀楹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4 年10月15 日以104 年度臺上字第3124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而告 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並有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9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 年度侵上訴字第960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 3124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1332號卷宗第7 頁至第16頁、第105 頁至第114 頁、第
125 頁至第127 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自堪信為真 正。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前揭時、地共同以前 開方式,對於原告強制性交,乃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 身體權、自由權及貞操權,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對於原告 因此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於本件訴訟所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1.按法院對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 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 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2.查,本件被告於前揭時、地共同以前開方式,對於原告強 制性交,已如前述,原告之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乃屬必 然。又查,原告目前並無工作,被告目前均因案執行中, 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名下並無不動產,於103 年度並 無任何所得之紀錄,被告連耀楹名下有土地及建物各1 筆 ,被告李浚浤、王明吉名下均無不動產,此有本院依職權 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4 份在卷足據( 參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32號卷宗第143 頁、第145 頁 、第147 頁)。本院審酌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原告因 被告於前揭時地,共同以前述方式,對其性交,致其所受 之痛苦等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 80萬元,應屬適當。
3.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應 為之前揭損害賠償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且原告復未舉證 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請求,惟被告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依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分別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 1 名被告之日即101 年10月16日起,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101 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卷宗第11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正當。 4.至被告連耀楹雖抗辯:希望能以監獄內作業所得之勞作金 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等語;被告王明吉並抗辯:經濟困難 ,無法賠償等語。惟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債務人 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本件被告連耀楹對於原告所負之 上開債務,現行法律並無債務人得僅以特定財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之規定,本院自無僅命被告以於監獄內作業所得 之勞作金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之理。被告連耀楹上開辯解, 自不足採。次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或緩期清償之權利 ,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王明吉自不得以經 濟困難為由,據為不為清償之理由。是以,被告連耀楹、 王明吉前揭辯解,均無足取。
八、綜上所陳,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80萬元,及自101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